2022-12-09 11:06:51來源: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各區(qū)、縣(市)住建局,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運營單位:
??為貫徹實施《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杭州市加快發(fā)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的通知》(杭政辦函〔2021〕54號),全面推進我市面向社會出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應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評估租金的標準執(zhí)行,實行一套(間)一價。
??藍領公寓、人才專項租賃住房等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租金價格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二、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評估租金由運營單位委托第三方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確定,實行一套(間)一價。
??三、運營單位確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應通過杭州市住房租賃監(jiān)管服務平臺向項目所在地的區(qū)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備案,并提交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評估租金的評估報告。
??四、備案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可以按年度調整。租金調整的,運營單位應委托房地產估價機構重新評估確定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評估租金,并提交備案。租金調增的,每套(間)年增幅不得超過5%,且應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評估租金。
??五、項目所在地的區(qū)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運營單位提交的評估報告有疑議的,可以委托評估行業(yè)協會等專業(yè)機構進行專業(yè)技術評審。
??六、運營單位實際收取的租金不得高于備案租金。運營單位以床位出租的,自行確定每床位的租金,但房間內所有床位總租金不得高于該房間的備案租金。
??水費、電費、燃氣費、網絡費、物業(yè)服務費等不計入備案租金。
??七、租賃合同有效期內備案租金發(fā)生調整的,繼續(xù)按照合同約定租金執(zhí)行,合同對租金調整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八、租金可以按月或季度收取,運營單位不得預收一個季度以上的租金,收取的押金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
??運營單位在租金之外,向承租人提供增值服務或對房屋(房間)及公共區(qū)域范圍內的設備設施使用另行收費的,應在醒目位置放置標價牌、價目表,由承租人自愿選擇并支付相應費用,但不得通過租金拆分等方式變相提高租金。
??九、運營單位未落實本通知做好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管理要求的,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采取約談告誡、責令限期整改、列入風險警示名單、納入失信聯合懲戒等措施處理。
??十、本通知自2023年1月5日起施行。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