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印發(fā)《佛山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

房地產(chǎn)信貸 2024-01-04 10:41:17 來源:佛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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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廣東
  • 頒發(fā)時間:2023-12-29
  • 發(fā)文字號:FSBG2023108號
  • 發(fā)文機構:佛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實施日期:2023-03-01
  • 效力級別: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 類別:住房公積金

佛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印發(fā)《佛山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

FSBG2023108號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

??《佛山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業(yè)經(jīng)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以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特此通知。

佛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29日

佛山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推動住房公積金事業(yè)高質量發(fā)展,根據(j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佛山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本市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遵循房住不炒、租購并舉、公平合理、安全高效的原則,優(yōu)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重點支持提取住房公積金購買自住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炒房投機。

??第四條 佛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工作。

??公積金中心可根據(jù)需要委托銀行等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yè)務,并對其進行監(jiān)督和考核。

??第二章 提取情形

??第五條 發(fā)生下列住房消費情形之一的,職工可申請?zhí)崛”救俗》抗e金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以下簡稱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三)在本市租房自??;

??(四)本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

??自住住房是指職工居住其內且擁有所有權、性質為住宅的房屋,包括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經(jīng)濟適用房、再交易住房等,房屋所在地應當為職工夫妻其中一方的戶籍地或住房公積金繳存地。

??第六條 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應當在個人賬戶封存后,一次性提取個人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并注銷賬戶:

??(一)離休、退休;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三)出境定居。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個人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個人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三章 提取條件、時限和額度

??第七條 購買自住住房提取

??(一)提取條件

??購買自住住房且所購住房未使用住房貸款的,可申請購買自住住房提取。

??(二)提取時限

??購買自住住房的,應當自購房合同簽訂之日或不動產(chǎn)權證書登記的購買日期起一年以內提出申請,可提取一次。

??(三)提取額度

??提取額度應當不超過實際支付的購房款。提取的住房有兩名以上產(chǎn)權人且已明確產(chǎn)權份額的,提取額度按各自產(chǎn)權份額計算,沒有明確份額的原則上均等計算。職工申報提取的住房如曾在異地提取,應當扣減其在異地已提取的額度。

??第八條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

??(一)提取條件

??購買自住住房使用住房貸款并按月償還本金和利息的,職工及其配偶可申請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

??(二)提取時限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應當在貸款償還期內提出申請,每月可提取一次。貸款結清后,如住房未出售且額度未提取完畢的,可在結清后一年以內申請?zhí)崛∫淮巍?/p>

??(三)提取額度

??提取額度應當不超過該套住房還款本息。已辦理本市住房公積金沖還貸業(yè)務(以下簡稱公積金沖還貸)的,其公積金貸款的還款本息不計入可提取額度中。提取的住房有兩名以上產(chǎn)權人且已明確產(chǎn)權份額的,提取額度按各自產(chǎn)權份額計算,沒有明確份額的原則上均等計算。職工申報提取的住房如曾在異地提取,應當扣減其在異地已提取的額度。

??第九條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一)提取條件

??經(jīng)建設規(guī)劃部門批準建造房屋自住的,可申請建造自住住房提取。

??對住房全部拆除并另行設計、重新建造的,可申請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需要牽動或拆換住房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住房危險性鑒定已達到C級或D級的,可申請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二)提取時限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應當自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明材料簽發(fā)之日起一年以內提出申請,可提取一次。

??(三)提取額度

??提取額度應當不超過實際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費用,其中涉及裝修部分的支出不計入可提取額度。提取的住房有兩名以上產(chǎn)權人且已明確產(chǎn)權份額的,提取額度按各自產(chǎn)權份額計算,沒有明確份額的原則上均等計算。職工申報提取的住房如曾在異地提取,應當扣減其在異地已提取的額度。

??第十條 在本市租房自住提取

??(一)提取條件

??職工在本市連續(xù)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職工及配偶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租房自住的,可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二)提取時限

??提取年度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往前追溯。同一提取年度內職工符合多種租房提取情形的,只能以其中一種情形申報提取,可選擇按年提取或按月提取。提取時應當明確租賃時間段,且只能申報當前提取年度的租賃時間段,不得重復申報。

??(三)提取額度

??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實際房租支出金額提取,具體金額按照租金繳納佐證材料核定。

??租住商品住房的,月最高可提取額度以本市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核定。每月提取額度應當不超過月最高可提取額度。

??多孩家庭(多孩家庭是指現(xiàn)有三個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下同)租住商品住房的,按照實際房租支出金額提取,具體金額按照租房發(fā)票核定。月最高可提取額度以本市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核定,月租金大于月最高可提取額度的,超出的部分不計入可提取額度。同一時間段內一個多孩家庭只能以一套住房申報提取。

??對于上述三種租房提取情形,已申報提取的剩余額度均不計入下次申報的可提取額度中。公積金中心于每年7月1日前向社會公布當年度租住商品住房、多孩家庭租住商品住房的最高可提取額度。

??第十一條 本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提取

??(一)提取條件

??2022年1月1日后在佛山市行政區(qū)域內對擁有產(chǎn)權的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層以上的多業(yè)主無電梯住宅實施加裝電梯,并符合本市加裝電梯相關規(guī)定,可申請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提取。自建房、別墅加裝電梯不屬于可提取范疇。

??(二)提取時限

??本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應當自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書登記之日起一年以內提出申請,可提取一次。

??(三)提取額度

??職工及配偶累計提取額度應當不超過所分攤的用于支付加裝電梯的費用,具體分攤的費用按職工提供的出資佐證材料核定,產(chǎn)權人可協(xié)商確定各自的可提取額度。

??第十二條 離休、退休提取

??(一)提取條件

??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可以申請?zhí)崛?。若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應當在取得有關部門核發(fā)的退休憑證后提出申請。申請時職工個人賬戶應當為封存狀態(tài)。

??(二)提取額度

??個人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

??第十三條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提取

??(一)提取條件

??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可以申請?zhí)崛?。申請時職工個人賬戶應當為封存狀態(tài)。

??(二)提取額度

??個人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

??第十四條 出境定居提取

??(一)提取條件

??職工出境定居的,可以申請?zhí)崛 3鰢ぷ?、進修、學習等非定居的情形不屬于可提取范疇。申請時職工個人賬戶應當為封存狀態(tài)。

??(二)提取額度

??個人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

??第十五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

??(一)提取條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申請?zhí)崛∷劳雎毠さ淖》抗e金。申請時職工個人賬戶應當為封存狀態(tài)。

??(二)提取額度

??職工個人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

??第十六條 職工不得以下列情形申請?zhí)崛∽》抗e金:

??(一)購買寫字樓、商鋪、商用公寓、車位等非住宅;

??(二)同一人多次變更婚姻關系購房、多人頻繁買賣同一套住房等情況;

??(三)本人及其配偶在非戶籍地非繳存地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四)與非配偶或非直系親屬共同購買自住住房(償還購房貸款本息除外),直系親屬指父母、配偶、子女;

??(五)以贈予、繼承、交換等非購買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權;

??(六)出售住房個人擁有的產(chǎn)權后再次購買同一住房產(chǎn)權;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不能提取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職工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提取個人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個人賬戶內的資金被全額凍結的;

??(二)因違規(guī)提取或住房公積金貸款存在違規(guī)情形等原因被限制提取的;

??(三)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存在連續(xù)三期以上逾期的(公積金沖還貸以及逾期已還清的不受此條件限制)。

??第十八條 職工同時符合多種住房消費情形的,僅可用一種情形申請?zhí)崛 B毠ひ酝环N住房消費情形申請?zhí)崛〉?,每次提取應當滿足相應的時間間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ú话üe金沖還貸)、在本市租房自住的按月提取,應當間隔1個月以上,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在本市租房自住的按年提取等其他住房消費情形的,應當間隔12個月以上。

??第十九條 職工已申報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住房仍符合提取條件且有剩余可提取額度,職工申請以不同住房或不同提取情形提取時,應當重新核定個人可提取額度,原已申報提取住房的剩余可提取額度既不進行累加,也不可再次提取。

??第二十條 職工因住房消費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每次提取后個人賬戶余額應當留存不低于500元整。

??第四章  業(yè)務辦理

??第二十一條 職工符合提取條件申請?zhí)崛∽》抗e金的,應當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并根據(jù)提取情形提供以下材料。

??(一)購買自住住房

??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應當提供經(jīng)房地產(chǎn)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已核發(fā)不動產(chǎn)權證書的,應當提供不動產(chǎn)權證書)、購房發(fā)票。

??購買保障性住房的,應當提供房屋買賣合同(已核發(fā)不動產(chǎn)權證書的,應當提供不動產(chǎn)權證書)、購房發(fā)票或專用收據(jù)。

??購買再交易住房的,應當提供不動產(chǎn)權證書、購房發(fā)票。

??購買拍賣住房的,應當提供不動產(chǎn)權證書、購房發(fā)票(或房屋拍賣成交確認書)。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應當提供經(jīng)房地產(chǎn)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已核發(fā)不動產(chǎn)權證書的,應當提供不動產(chǎn)權證書)、購房發(fā)票、借款合同、還款利息證明(提取利息部分時應當提供)。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建造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土地證或不動產(chǎn)權證書、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明材料、建房發(fā)票或購買建筑材料發(fā)票。

??翻建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土地證或不動產(chǎn)權證書、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明材料、翻建費用發(fā)票或購買建筑材料發(fā)票。

??大修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土地證或不動產(chǎn)權證書、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明材料、有資質機構出具的住房危險性鑒定為C級或D級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大修費用發(fā)票或購買建筑材料發(fā)票。

??(四)在本市租房自住

??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有關管理部門出具的租金繳納佐證材料、提取申請人及其配偶在本市的無房產(chǎn)佐證材料、婚姻狀況佐證材料。

??租住商品住房的,應當提供提取申請人及其配偶在本市的無房產(chǎn)佐證材料、婚姻狀況佐證材料。

??多孩家庭租住商品住房的,應當提供經(jīng)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備案的租賃合同、租房發(fā)票、提取申請人及其配偶在本市的無房產(chǎn)佐證材料、婚姻狀況佐證材料、親子關系佐證材料。

??(五)本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

??應當提供不動產(chǎn)權證書、出資佐證材料(如業(yè)主簽字的費用分攤明細等,用于證實加裝電梯費用分攤情況)、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書。

??(六)離休、退休

??應當提供離休證、退休證或相關佐證材料,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免提供。

??(七)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應當提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佐證材料。

??(八)出境定居

??應當提供公安部門批準出境定居的有效簽證或戶籍注銷證明等相關佐證材料。

??第二十二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申請?zhí)崛÷毠べ~戶存儲余額的,應當根據(jù)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已故職工個人賬戶余額在5萬元以內且不存在繼承公證、訂立遺囑、遺贈情形的,法定繼承人應當提供職工的死亡佐證材料、繼承人的身份證明材料、親屬關系佐證材料。

??已故職工個人賬戶余額在5萬元以內且存在繼承公證、訂立遺囑、遺贈情形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當提供職工的死亡佐證材料、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明材料、親屬關系佐證材料、遺囑、遺贈協(xié)議等相關材料。

??已故職工個人賬戶余額大于5萬元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當提供職工的死亡佐證材料、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明材料、繼承公證書或生效的法院判決書、調解書。

??兩人以上以法定繼承方式共同繼承職工個人賬戶存儲余額的,還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提供其他繼承人的授權委托書或放棄繼承的聲明。

??第二十三條  職工委托他人代辦提取業(yè)務的,應當同時提供書面授權委托書和提取受托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提取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須由其監(jiān)護人申請?zhí)崛〉?,監(jiān)護人應當同時提供監(jiān)護證明材料及監(jiān)護人身份證明材料。

??第二十四條 經(jīng)職工授權,公積金中心通過信息共享獲得申請材料信息的,職工可無需提供相應的紙質材料。

??第二十五條 職工申請辦理提取業(yè)務應當對申請材料和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公積金中心有權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和信息進行核查,單位及職工應當配合相關的調查核實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規(guī)定的申請材料發(fā)生變更的,公積金中心及時以辦事指南的方式進行公示。

??第二十七條 公積金中心自受理提取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并告知職工。因向房屋管理、民政、稅務等有關部門調查核實職工行為和申請材料真實性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上述三個工作日以內。審核通過后提取資金將于三個工作日以內劃賬。

??第二十八條  公積金中心采取銀行轉賬方式支付提取資金,提取資金應當劃入公積金中心與職工約定的本人名下的銀行賬戶。確有特殊原因(如死亡、司法協(xié)助等情形)的,可依申請劃入第三方賬戶。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積金中心有權作出不準予提取的決定或中止提取審核:

??(一)職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提取條件的;

??(二)職工拒不配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或者拒不配合提取審核工作的;

??(三)職工涉嫌提供虛假信息或以其他手段妨礙提取審核工作的;

??(四)公積金中心因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無法進行提取審核的。

??第五章 監(jiān)督與罰則

??第三十條 職工申請?zhí)崛∽》抗e金,不得超出本辦法規(guī)定的提取情形,不得以偽造變造材料、出具虛假證明、隱瞞提取申請信息、虛構事實等方式違規(guī)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一條 公積金中心發(fā)現(xiàn)職工存在違規(guī)提取行為的,應當限制其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其中,提取未支付的自違規(guī)行為發(fā)現(xiàn)之日起1年后解除限制,已支付的自全額退回違規(guī)提取資金之日起3年后解除限制。

??第三十二條 對于違規(guī)提取的職工,由公積金中心記載其失信記錄,失信記錄隨個人賬戶一并轉移。機關、事業(yè)單位及國有企業(yè)繳存職工違規(guī)提取住房公積金情節(jié)嚴重的,向其所在單位通報。單位應當積極協(xié)助公積金中心開展對違規(guī)提取住房公積金行為的核實調查和資金追回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前,職工曾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的住房,可按原提取相關規(guī)定繼續(xù)提??;若在本辦法實施后更換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住房,按本辦法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中“以上”、“以內”包含本數(shù),“大于”、“低于”、“超過”不包含本數(shù)。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文件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蛾P于使用提取住房公積金規(guī)定的通知》(佛房金管〔2010〕4號)、《佛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調整佛山市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有關事項的通知》(佛房金管〔2023〕29號)同時廢止。

??《佛山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中國城市住房價格288指數(shù)

(2023-02)

1571.9

  • 0.13%
  • -0.91%
日期指數(shù)環(huán)比同比
2023.011569.9-0.97%-0.14%
2022.121572.1-0.92%-0.11%
2022.111573.9-0.12%-1.08%
2022.101575.8-0.20%-1.01%
2022.091579.0-0.02%-0.87%
2022.081579.3-0.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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