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2021-07-20 11: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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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河南
  • 頒發(fā)時間:2021-07-16
  • 發(fā)文字號:鄭公積金〔2021〕41號
  • 發(fā)文機構: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實施日期:2021-07-16
  • 效力級別: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 類別:住房公積金

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鄭公積金〔2021〕41號

住房公積金各繳存單位(職工)、管理機構: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房住不炒的總要求,重點保障剛需購房家庭和長期繳存職工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需求,確保住房公積金各項業(yè)務的持續(xù)健康發(fā)展,經(jīng)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45次會議審議通過,決定調整部分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部分貸款申請條件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滿足申請人已連續(xù)、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賬戶狀態(tài)正常,且近期應繳未繳不超過4個月的條件(高層次人才、退役未滿3年的復轉軍人除外)。

??二、調整還貸能力認定標準

??審批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按最長還款期限和所選還款方式計算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月還款額應不超過家庭月收入的50%。

??三、開展個人征信查詢

??住房公積金貸款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向近2年內有連續(xù)3次或累計6次不良個人征信記錄的申請人(含共同申請貸款的配偶,下同),或正在接受鄭州住房公積金 “黑名單”管理的申請人發(fā)放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人及配偶應當同意并授權貸款受理部門向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tǒng)查詢其個人征信記錄。

??四、調整有關提取政策

??購買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于購房后2年內,憑房地產(chǎn)交易或不動產(chǎn)登記部門備案的購房手續(xù)或憑證以及稅務部門出具的發(fā)票、契稅完稅憑證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提取總額應不超過購房所支付的金額。

??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前,借款人(含已經(jīng)出具異地貸款證明、在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理貸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繳存賬戶余額僅可用于歸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不得再以其他原因提取。

??五、其他有關事項

??(一) 借款人為高層次人才或退役未滿3年復轉軍人的,開立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后繳存未滿12個月但賬戶狀態(tài)正常的,按繳存狀態(tài)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認定; 借款人配偶為高層次人才或現(xiàn)役軍人的,按照繳存狀態(tài)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認定,其身份和收入依據(jù)相關證件及材料進行核實。

??(二)借款人家庭月收入按照夫妻雙方最近12個月內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基數(shù)之和認定,借款人未婚、離異、喪偶未再婚以及配偶未繳存住房公積金或繳存時限不滿12個月的,按借款人單方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認定其家庭月收入。

??(三)家庭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為申請貸款時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的余額之和,繳存不滿12個月的賬戶余額和無正當原因補繳的金額不計入家庭繳存余額。

??(四)新增組合貸款中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金額和新增貼息貸款中實行利息補貼的貸款金額按照調整后的政策進行核定。

??(五)異地繳存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參照本地繳存職工同等條件審批,申請人及配偶的繳存、貸款和已有住房情況應當核實其真實性。

??本通知第四項內容于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其他內容自2021年8月16日起執(zhí)行,執(zhí)行期限暫定為2年。執(zhí)行日期前已簽訂購房合同(經(jīng)房地產(chǎn)管理部門備案)或已通過初審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繼續(xù)按原政策規(guī)定辦理。

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1年7月16日 

??相關信息:

??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新調整內容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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