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發(fā)布《杭州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政策 2021-07-21 15:09:44 來源: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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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保障市民住房基本需求,在總結借鑒各地實踐經驗并結合杭州實際的基礎上,杭州市住保房管局起草了《杭州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今日起在杭州市政府網(wǎng)站上公開征求意見。

      《辦法》全文共41條,規(guī)范了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概念定義、申請條件、價格和權屬,明確了建設、供應、使用、退出及監(jiān)督管理等要求。

      《辦法》明確了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概念定義。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建設單位開發(fā)建設,限定面積、銷售價格、使用處分權利,面向符合條件的市區(qū)戶籍和穩(wěn)定就業(yè)的非市區(qū)戶籍家庭供應,實行政府與購房家庭按份共有產權的保障性住房。此外,《辦法》還明確了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享有與購買商品住房同等的公共服務權益。

      根據(jù)《辦法》規(guī)定,杭州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保障對象包括符合條件的市區(qū)戶籍和穩(wěn)定就業(yè)的非市區(qū)戶籍家庭。在符合限購前提下,戶籍家庭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主申請人市區(qū)戶籍滿一定年限、申請家庭一定年限內在市區(qū)無房、單身申請需滿30周歲(含)。而對于非市區(qū)戶籍家庭則需同時滿足:主申請人持有《浙江省居住證》或《浙江省引進人才居住證》、申請家庭一定年限內在市區(qū)無房、主申請人在市區(qū)連續(xù)繳納社保或個稅滿一定年限、單身申請需滿30周歲(含)。此外,《辦法》還規(guī)范了申請預售、發(fā)布公告、資格審核、配售搖號選房四個步驟的申請程序。

      在與其他住房保障政策銜接方面,《辦法》明確了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家庭,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應當在簽訂購房合同前騰退原承租的房源,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高層次人才租賃補貼、新引進大學畢業(yè)生租房補貼的家庭,應當自簽訂購房合同次月起停止發(fā)放上述補貼。

      在房屋價格和權屬方面,《辦法》明確了劃撥土地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項目銷售基準價按同地段、同類型商品住房市場價格合理優(yōu)惠后確定。同一項目購房家庭可根據(jù)支付能力在50%至80%間選擇產權份額比例,并按銷售基準價對應的不同比例支付房價。

      在建設管理方面,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采取劃撥土地集中新建、出讓土地集中新建以及既有房源轉化三種籌集方式。住房戶型以中小型為主,項目選址將結合“一核九星”布局,優(yōu)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務配套齊全的區(qū)域,促進職住平衡、產城融合。

       在使用管理方面,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可以增購和上市。其中,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取得不動產證滿5年的,可向代持機構提出一次性增購政府份額的申請,增購后住房性質轉為商品住房,權利性質調整為出讓,但需滿10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需退出保障的,可向代持機構提出回購其份額的申請,由其進行回購。與此同時,《辦法》強調了將從嚴查處違規(guī)使用和違規(guī)申請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行為,明確了收回及全部補繳差價款兩種處理方式,并明確存在違規(guī)行為的家庭禁止其10年內再次申請本市各類保障性住房。

      近年來,杭州住保房管部門在加強住房保障、讓更多家庭“住有所居”的道路上步履不停,目前杭州已形成廣覆蓋、分層次、多元化,具有杭州特色的“三房三補”住房保障體系。發(fā)展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制定出臺《辦法》對于彌補杭州住房保障體系缺乏出售類型保障房的短板,完善租購并舉的住房供應體系,推進高質量發(fā)展共同富裕示范區(qū)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如您對《辦法》有自己的意見與建議,請于2021年8月21日前,通過信件、傳真、郵件等形式反饋。通訊地址:杭州市浣紗路179號401室(郵編310006)。聯(lián)系人:李天翔;聯(lián)系電話:0571-87709573傳真:0571-87709585,電子郵箱:fgj@hz.gov.cn 。

附件:

《杭州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為健全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增加本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供應,保障市民住房基本需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概念定義)本辦法所稱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建設單位開發(fā)建設,限定面積、銷售價格、使用處分權利,面向符合條件的市區(qū)戶籍和穩(wěn)定就業(yè)的非市區(qū)戶籍家庭供應,實行政府與購房家庭按份共有產權的保障性住房。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分一般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和專項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一般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為市、區(qū)兩級籌建面向社會公開銷售的保障性住房,專項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為特定主體籌建面向特定對象銷售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市區(qū)范圍內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建設、供應、使用、退出及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基本原則)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實行政府主導,市級統(tǒng)籌,統(tǒng)一規(guī)劃,分級建設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公共服務權益)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享有與購買商品住房同等的公共服務權益。

      第六條(職責分工)市人民政府設立市住房保障議事協(xié)調機構,負責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政策、規(guī)劃和計劃等重大事項的決策和協(xié)調,指定市屬國有企業(yè)作為市級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政府份額的代持機構。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是該項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政策制定、組織實施、監(jiān)督指導工作,負責市級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準入、使用、退出及監(jiān)督管理,會同市發(fā)改委、市財政局負責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銷售基準價格、產權份額的確定。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級住房保障實施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工作。

      市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規(guī)劃、土地供應、方案審查及不動產登記等相關工作。

      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會同市發(fā)改委、市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局、市住保房管局負責市級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及建設過程監(jiān)管,并指導區(qū)住建局做好區(qū)級項目的上述工作。

      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市財政局、市住保房管局負責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政府份額增購價格的確定。

      市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審計、稅務、公積金等部門按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各區(qū)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區(qū)級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建設、準入、使用、退出及監(jiān)督管理,指定一家區(qū)屬國有企業(yè)作為區(qū)級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政府份額的代持機構。區(qū)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qū)級住房保障實施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工作。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七條(計劃編制)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會同市發(fā)改委、市財政局、市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局、市城鄉(xiāng)建委根據(jù)保障需求、城鄉(xiāng)規(guī)劃實施和土地利用現(xiàn)狀等因素,編制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建設計劃。

      第八條(規(guī)劃及用地)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建設用地納入本市國有建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按不低于國有建設用地出讓總量的一定比例,單獨列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建設用地指標,并予以優(yōu)先供應。

      第九條(項目選址)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建設應結合“一核九星”城市功能定位和產業(yè)布局進行項目選址,優(yōu)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等配套較為齊全的區(qū)域,促進職住平衡、產城融合。

      第十條(建設方式)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采用以下方式籌集建設:

      (一)劃撥土地集中新建。市級做地主體和各區(qū)政府(管委會)作為市、區(qū)兩級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籌建主體,具體通過具有開發(fā)資質的國有企業(yè)開發(fā)建設,土地使用權劃撥至該國有企業(yè)名下。

      (二)出讓土地集中新建。按照“限房價、定份額,競地價”的原則,在宗地出讓方案中限定購房家庭所持份額,明確套型面積、交付時間、銷售方式等內容,以“競地價”方式公開出讓住宅用地集中新建。

      (三)既有房源轉用。具備居住條件、位置適宜的政府房源、拆遷安置房、商品房或其他社會房源按規(guī)定程序也可轉化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具體規(guī)定另行制定。

      專項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由相關主體負責籌建。

      第十一條(建設要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戶型以中小套型為主,套型設計功能布局合理,有效滿足居住需求。既有房源轉用的,不受前述套型限制。

      第三章 定價和權屬

      第十二條(價格管理)劃撥土地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項目銷售基準價按同地段、同類型商品住房市場價格合理優(yōu)惠后確定。同一項目購房家庭可根據(jù)支付能力在50%至80%間選擇產權份額比例,并按銷售基準價對應的不同比例支付房價。

      出讓土地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項目銷售基準價為出讓時限定的房價,購房家庭按照銷售基準價對應的確定份額比例支付房價。

      單套銷售價格按照銷售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確定,在售房階段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產權份額)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和政府的產權份額應在《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合同》及《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使用管理協(xié)議》中明確,購房家庭產權份額比例不低于50%且不高于80%。

      第十四條(價格確定程序)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銷售基準價及產權份額由市住保房管局會同市發(fā)改委、市財政局擬定后,報市政府審核批準。

      第十五條(房源管理)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需納入全市統(tǒng)一的信息管理系統(tǒng)管理。

      第四章 申請供應

      第十六條(準入條件)市區(qū)戶籍購房家庭申請一般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主申請人具有市區(qū)戶籍一定年限以上;

      (二)購房家庭符合本市限購政策,且一定年限內在市區(qū)無房;

      (三)單身申請人需年滿30周歲(含);

      (四)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非市區(qū)戶籍購房家庭申請一般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主申請人持有《浙江省居住證》或《浙江省引進人才居住證》;

      (二)主申請人申請前在市區(qū)累計繳納社?;騻€人所得稅滿一定年限;

      (三)購房家庭符合本市限購政策,且一定年限內在市區(qū)無房;

      (四)單身申請人需年滿30周歲(含);

      (五)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主申請人具有市區(qū)戶籍但未滿一定年限的購房家庭申請一般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需同時符合非市區(qū)戶籍購房家庭準入條件中第(二)、(三)、(四)、(五)項條件。

      無房核定的范圍包括:申請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在市區(qū)不動產登記的房產、網(wǎng)簽備案的購房合同、承租的公有住房(福利分房)、批地建房、已簽訂征收(拆遷)安置協(xié)議未進行不動產登記的房產等。

      準入條件具體標準根據(jù)保障需求和房源供應情況,進行動態(tài)調整,并結合“一核九星”布局,按照職住平衡原則,制定房源供應方案,經批準后,通過公告形式明確。專項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準入條件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家庭認定)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以一對夫妻帶未成年子女作為一戶購房家庭,購房家庭需由一名符合條件的成員作為主申請人,其他人員作為家庭成員。未成年子女已作為家庭成員的,成年后符合條件的可再申請共有產權保障住房。30周歲(含)以上的單身申請人可以個人名義申請。

      一戶購房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保障。

      第十八條(申請程序)一般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按照以下程序進行申購:

      (一)申請預售。開發(fā)企業(yè)制定銷售方案,經市或區(qū)級住房保障實施部門審核同意后,申請建設項目預售許可證。

      (二)發(fā)布公告。市或區(qū)級住房保障實施部門發(fā)布受理公告,明確房源情況、準入條件、申請審核程序等內容。

      (三)資格審核。申請家庭提出申請,經審核,按規(guī)則確定配售搖號選房排序名單并進行公告。

      (四)配售搖號選房。獲得配售搖號資格的購房家庭參加配售搖號,并按搖號順序進行選房。放棄選房或選房后放棄購房的家庭,自當次選房結束之日起兩年內不能再申請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專項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購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重大情況變更)選定房源的購房家庭,在簽訂合同之前,戶口、住房、婚姻等情況發(fā)生變化的,應向市或區(qū)級住房保障實施部門申報,如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取消其保障資格。

      第二十條(合同簽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應與開發(fā)企業(yè)簽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合同》,與代持機構簽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使用管理協(xié)議》。

      第二十一條(購房貸款)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可按規(guī)定申請住房公積金、商業(yè)銀行資金等購房貸款,享受稅收優(yōu)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不動產登記)購房家庭應按規(guī)定辦理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預告登記證明和不動產權證上記載購房人和代持機構,附記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份額、政府份額、限制交易年限等內容。劃撥和出讓土地建設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不動產登記土地性質分別為劃撥和出讓。

      第二十三條(車庫和配套設施)劃撥土地集中新建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車位、車庫由市、區(qū)兩級代持機構負責運營管理。居住區(qū)配套設施除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移交相關部門外,其余部分歸政府所有,由代持機構持有并負責運營管理,轉讓產權的應按規(guī)定補辦出讓手續(xù)。

      第二十四條(與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銜接)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家庭,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應當在簽訂購房合同前騰退原承租的房源,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高層次人才租賃補貼、新引進大學畢業(yè)生租房補貼的家庭,應當自簽訂購房合同次月起停止發(fā)放上述補貼。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條(使用限制)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應當按照《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使用管理協(xié)議》約定使用房屋,在取得完全產權前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擅自轉讓、贈與房屋;

      (二)設定除購房貸款抵押外的房屋抵押權;

      (三)違反《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使用管理協(xié)議》約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增購及價格)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取得不動產證滿5年的,可向代持機構提出一次性增購政府份額的申請,增購后住房性質轉為商品住房,權利性質調整為出讓,出讓年限為70年,自非稅收入票據(jù)填發(fā)之日起算。仍視作享受過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保障。證書附記需取得原不動產證滿10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市發(fā)改委牽頭對增購價格進行市場評估,并每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七條(回購管理)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需退出保障的,可向代持機構提出回購其份額的申請,由代持機構進行回購。

      取得不動產證未滿5年的,回購價款為原銷售價款加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如屆時市場價格低于上述價格的,以市場價格回購;滿5年的,回購價款參照第二十六條增購價格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購買其他住房)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在按規(guī)定由代持機構回購其份額前,或在其增購政府份額前,不得通過購買方式獲得其他房產。

      第二十九條(上市限制)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取得不動產證滿10年的,可將其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份額上市交易。代持機構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yōu)先購買權,其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方可向他人轉讓。購房家庭、代持機構按照各自產權份額獲得轉讓總價款的相應部分。轉讓后,住房性質轉為商品住房, 劃撥土地性質調整為出讓。

      第三十條(資金管理)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項目政府所得收益作為非稅收入上繳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級財政應保障政府回購和優(yōu)先購買所需的資金。專項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資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回購房源使用)政府回購及優(yōu)先購買取得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可按有關規(guī)定統(tǒng)籌使用或上市交易。

      第三十二條(房產轉移1)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因繼承、遺贈、離婚析產而發(fā)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房產性質仍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限制交易期限從原取得不動產證之日起計算。不動產登記部門應在不動產權證上注記“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繼承”、“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遺贈”或“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離婚析產”、所占份額、準予上市交易時間等內容。

      第三十三條(房產轉移2)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取得不動產證未滿5年,因法院裁定、判決、調解等須發(fā)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憑相關法律文書,可提前辦理過戶手續(xù),房產性質仍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限制交易期限從原取得不動產證之日起計算。不動產登記部門應在不動產權證上注記“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所占份額、準予上市交易時間等內容。滿5年的,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稅費征收)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買、轉讓、回購等按規(guī)定繳納相關稅費。

      第三十五條(物業(yè)管理)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交付使用后,購房家庭承擔整套住房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物業(yè)管理服務費以及使用過程中全部管理責任和義務,全額繳納所購房屋專項維修資金,行使物業(yè)管理的表決權。

      第六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違反使用管理規(guī)定的責任)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行為的,市或區(qū)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情節(jié)嚴重的,市或區(qū)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可責令其按違規(guī)行為發(fā)現(xiàn)時政府份額增購價格增購政府份額(未公布增購價格的,按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場評估價執(zhí)行),并就已購份額按上述價格補繳差價款,禁止其10年內再次申請本市各類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七條(違規(guī)申請的責任)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采取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等手段,騙購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取得申購資格的,市或區(qū)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取消其資格,按照以下規(guī)定處理,并禁止其10年內再次申請本市各類保障性住房。

      (一)已簽訂購房合同,未交付房源的,由開發(fā)企業(yè)與其解除購房合同;

      (二)已交付房源,未辦理不動產登記的,由開發(fā)企業(yè)與其解除購房合同,收回住房;或要求其按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處理;

      (三)已交付房源并辦理不動產登記的,要求其按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八(信用管理)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有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情形的,將購房家庭主申請人及配偶的行為通報市聯(lián)合征信系統(tǒng)管理部門,將其行為記入相應的征信系統(tǒng)。購房家庭被責令增購政府份額后,仍受10年交易期限限制。

      第三十九條(工作人員責任)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代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資格審核、監(jiān)督管理過程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適用范圍補充)建德、桐廬、淳安可結合當?shù)貙嶋H,參照本辦法,制定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管理辦法。

      第四十一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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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城市住房價格288指數(shù)

(2023-02)

1571.9

  • 0.13%
  • -0.91%
日期指數(shù)環(huán)比同比
2023.011569.9-0.97%-0.14%
2022.121572.1-0.92%-0.11%
2022.111573.9-0.12%-1.08%
2022.101575.8-0.20%-1.01%
2022.091579.0-0.02%-0.87%
2022.081579.3-0.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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